第四条

已废止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