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