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规定以百分比或倍数计算罚款数额,其数额超过二十万元的,以二十万元为上限。

本条例规定罚款数额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