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的罚款作为环境保护补偿性罚款,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其他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