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控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被控加害人不承担责任;损害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控加害人、第三人对损害都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