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排污费的,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