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