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环保部门有权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者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