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环保部门有权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