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