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十六条已废止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