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以上环保部门及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进行现场检查应出示省环保部门签发的监理证书,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