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其职责是: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和保管各项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调查户分户台账,完成乡镇统计站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