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站,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乡镇所属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统计站成员。

乡镇统计站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统计业务接受县统计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