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志愿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