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