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利用文物和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构)筑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责任,确保文物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