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土地、园林、林业、水务、文化、港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已经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与文物以及土地、林业等法律、法规有关资源保护的规定。重要的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和开发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