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市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本市旅游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二)明确本市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提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
(三)对步行街(区)、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森林公园以及具有明显旅游价值、功能的城市标志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企业等区域,作出游客规模、流量、流向以及接待服务需求预测,并据此提出旅游节点设置和空间布局的技术要点建议;
(四)明确本市旅游业发展的各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比例关系,并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提出合理的措施;
(五)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和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分阶段实施步骤及标准;
(六)对具有旅游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
(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规范及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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