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旅游用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