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市容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