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予以撤换或者罢免。企业代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