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派员对同一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开展协调或者调停工作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调停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