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劳动关系争议经调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应当指导双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调停协议书。经调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可以终止调停。调停员应当在调停活动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交调停报告。调停报告应当印发争议双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