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等方面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