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三方协商会议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起草方负责起草会议文书,交与会三方签字盖章后印发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及其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