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全面、客观记载会议情况,并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