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全面、客观记载会议情况,并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