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当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林荫步行道、绿化带、小游园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各单位应当服从和确保环湖林荫步行道的建设,建设项目的临湖一侧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