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筼筜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