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