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 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