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