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五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