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损坏校园、校舍者,学校有权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