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有效赔偿义务机关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委托保管人进行保管,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付后,应当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中,错误将财产交付或者分配给不应获得财产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且不能及时追回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追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