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有效对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国家赔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追偿的数额,可以采取一次全额追偿或者分次追偿的方式。对个人分次追偿的,可以从每月工资中扣缴,但是,每次扣缴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个人主动认缴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