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费用;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费用。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费用。
依照前两款规定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二十四倍。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赔偿费,应当在十日内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