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赔偿申请决定正确的,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正确的,决定予以维持;
(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错误的,决定予以撤销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拒收赔偿申请,或者收到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责令其限期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