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效赔偿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时提供证明职权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