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裁判: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申请决定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赔偿申请决定错误的,撤销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或者继续办理,或者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错误,或者赔偿方式、项目或者标准不当的,撤销赔偿决定,依法作出判决;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依法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