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