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作答复,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