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第十八条已废止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一)属于基础测绘、陆域或者海域区域界线等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二)属于其他测绘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