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