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