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国有或其他单位必须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按评估价格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占用的应退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无法退回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