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