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营项目及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经营,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