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