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饮用水水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