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供水水源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建设,逐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供水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